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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级文物

《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条例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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该藏品横12.2厘米,纵16.1厘米,32开本,直排铅印,全书共7页。封面左边沿直印“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条例”13个繁体仿宋字。标题字四周用粗细两条平行线装饰,封底空白。封面上用毛笔书写“王佐之才”字样,并盖有边长3.2厘米和1.2厘米的印章,字迹模糊不清。

该条例为选举出席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代表而制定。是中共苏区中央局、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于1931年6月5日颁布的。“条例”共分为五条:第一条“总则”,第二条“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资格”,第三条“凡有下列条例之一者一概剥夺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”,第四条“选举的标准”,第五条“本条例自公布日起实行但非苏区选举不受此条例限制”。

“条例”规定一切靠自己劳动为生,不剥削人,不分国籍、男女、宗教信仰、年满十六岁以上者,均有选举和被选举权;而一切靠剥削人为生和参加反革命活动者剥夺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还规定了选举代表的程序,从乡、区、县逐渐产生选民代表,再选举出席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代表。它对于当时“一苏大会”、“二苏大会”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。对当今研究中央苏区历史和选举工作的历史也有重要的价值。1954年由瑞金县壬田乡农民杨衍礼捐献入馆收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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