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苏区印发《红军抚恤条例》
该藏品横11厘米,纵14.5厘米,为直排铅印本。是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,根据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对于疾病、残废、死亡的红军战士及其家属进行抚恤的决议,于1931年颁布的。
“条例”共14条。“条例”对于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,军区和军的“抚恤委员会”的人员机构和职能作了具体的规定;评定全、半残的条件;在役期间伤病红军的医疗和生活待遇以及死亡、残疾、疾病红军的家属的抚恤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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