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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级文物

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实施劳动法的决议案

该藏品横9厘米,纵14厘米,为直排铅印件。于1931年12月1日印发。决议案共七条,条文规定: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劳动法,从1932年1月1日起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领土内发生效力,本法实施之后,以前各级政府颁布的一切劳动法令和有关劳动问题的决议不再生效。如遇劳动法的修改和增补由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命令公布。凡违反本劳动法各条之规定,须按照刑法以应得之罪惩罚之。决议案的颁布,对于推动苏维埃劳动法的统一实施起到了积极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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